用行政訴訟法造句子,“行政訴訟法”造句

來源:國語幫 2.44W

行政行為的可訴*是指行政行為的可受司法審查*,是行政訴訟法學中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

按照行政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國絕大多數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因此,在理論上釐定和梳理行政訴訟法的法官釋明權體現出一定的急迫*。

作為驗*該計劃的嚴謹*和持久*執行的一部分,我們當然歡迎通過行政訴訟法庭對它所進行的進一步詳細審查的機會。

行政訴訟法造句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我國行政訴訟法中一個熱點問題。

基於此,希望通過對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指出其不周全之處,以廓清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我國行政訴訟法上的應有之義。

本文從理論上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原告資格的構成要件進行論述,來探尋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原告資格的設定問題。

1995年,行政訴訟法施行不久,四川夾*縣技監部門因商標侵權查封了一家小企業,卻被當事人以“涉嫌越權”告上法庭。

因此,重構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勢在必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建立了社會團體支持公民起訴和訴權保障的制度。

筆者,嘗試從理論、實踐等多角度對其做系統的分析探討,以期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理論和制度的構建有所裨益。

通説認為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不是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目的決定着行政訴訟法的具體制度安排,決定着行政訴訟司法實踐的風格。

這些都促使我們反思行政訴訟法禁止調解的規定是否科學,是否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

現行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必要*已是不爭的論題。

比較美國的做法,我們應該對我國行政訴訟法“不適用調解”原則進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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