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書造句子,“刑書”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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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革宣帝苛酷之政,更為寬大,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奏而行之;躬履節儉,中外悦之。
而子產鑄刑書後,法與非法的界限清晰可見,國家定刑量罪有了公開的、統一的標準,法律便真正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植闔門歸款,子昕愚昧,為人誘陷,雖刑書有常,理宜矜恤,可特恕其罪,以表勛誠。
隋高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
鄭中智先生説,子產當上鄭國執政大臣後,以周朝的禮儀作為司法準據,“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稱為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