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判司造句子,“判司”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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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法庭或裁判司聆訊之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如出現第(1)款所述之任何問題,法庭或裁判司應將該問題轉交審裁處處理,

當司馬楚人向他們説明判司馬楚人死罪的原因,向他們徵求怎麼寫這份申訴時,他倆卻緘口結舌似若木雞。

金鑾殿裏書殘紙,乞與荊州元判司。不忍拈將等閒用,半封京信半題詩。元稹

主審裁判司可在第(1)款(a)段所述期限內將該段期限延長,以不超過5天為限,並須將該延長期限事通知申請人。

判司造句

昔聞判司論此事,凡選人或需次多年,旅食匱乏;或赴官遠地,資斧艱難,此不得已而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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