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國情的好制度。該制度“好”在(  )①反映了各民族間社會經濟發展的均衡*...

來源:國語幫 1.08W

問題詳情:

*指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國情的好制度。該制度“好”在(   )

①反映了各民族間社會經濟發展的均衡*

②體現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實際情況

③符合我國各民族大雜居、小居住的特點

④有利於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利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②④

【回答】

D

*指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適合*國情的好制度。該制度“好”在(  )①反映了各民族間社會經濟發展的均衡*...【考點定位】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

【知識拓展】民族區域自治與港澳台高度自治的區別制度不同

(一)社會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由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地方的內部事務,確認和保護以*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經濟制度,自治地方實施全國*的法律,少數批准變通執行的法律除外。而基本法則規定港澳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護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並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它不完全實行全國*的法律,但《關於中華*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定》、《關於中華*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華*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共和國籍法》、《中華*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法律文件除外。

(二)*體制不同

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其政體是*代表大會制度。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代表大會是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的重要的組織形式。它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並通過行使自治權來實現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是本級*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本級人大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職權範圍內,它依法行使行政自治權,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雖然不是自治機關,但它們也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及常委會負責。

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即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等重要官員只能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的*公民擔任)的高度自治,*體制上基本是三權分立,立法會、行政長官、司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長官是港澳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和特別行政區負責,*必須遵守法律,向立法會負責;行政長官可做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月內簽署公佈,如果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行政長官可在徵得行政會議的意見後解散立法會,但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反之,如果行政長官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仍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行政長官如還拒絕簽署時就必須辭職;如果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讀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也可通過一定程序提出*幼案,報請**決定。作為法院的司法機關,有權不受任何干涉*的辦案,而且還享有我國最高*法院才擁有的終審權。

(三)自治權限不同

1

立法權限不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是一項最重要的自治權,任何非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地方人大都不擁有這一權利。它的行使,不僅關係到自治權的兑現與否,也關係到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經濟和文化等建設事業如何發展的問題,更關係到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在貫徹執行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同時又如何充分自治的問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還需報上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實現。而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是一項比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權限更大的權利,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只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後就可生效。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他們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管理的事務及*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也不作修改,只將有關法律發回,但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就立即失效,之所以要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它一方面可以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立法自治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也能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

2

司法權限不同。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對本級*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同時還規定審判機關受上級審判機關和最高審判機關的監督,下級檢察機關要受上級檢察機關和最高檢察機關的監督和領導。他們都不受行政機關和任何社會團體或個人干涉,統一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享有*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律解釋權。作為一級地方行政區的法院而享有終審權,這是絕無僅有的,就連聯邦制國家的州法院都未曾享有過,這無疑是一種很特殊的例外,作為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也是唯一一家省級法院所有的。

3

行政管理權限不同。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權自己管理本地方的內部事務,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如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經上級國家機關變通執行,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服務。而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只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為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服務,有利於資本主義私有經濟的發展,就連***及所屬各部門也不得干預基本法賦予特別行政區*的各項自行行政管理的權限。

4

經濟管理權限不同。這是一項實行自治的重心權利,已被兩法確認。自治法規定: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地方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管理保護和優先開發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資源。在財政管理方面也擁有比一般地方更多的自*,地方收入歸地方自主安排使用,財政收入和支出的項目享受國家優待,定額上繳、差額補貼、依法減免税收。而基本法則規定,特別行政區在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前提下,由“區*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保持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税,仍然實行原來*的低税政策,自行制定貨*金融政策(港*、澳*為法定貨*),港*自由兑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券、期貨等市場,以保*資金的流動和進出口自由。

5

對外事務方面的權限不同。自治法規定: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開展邊境貿易,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但必須服從國家統一的對外貿易體制。但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的規定,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中以“**”、“**”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家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可見,這方面法律賦予特別行政區比民族自治地方的權限要大得多。

知識點:發展社會主義*建設 民族區域自制制度及宗教政策

題型:選擇題

相關文章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