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與刑罰》經典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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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與刑罰》經典語錄

意大利刑事古黃學派創始人貝卡里亞的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響卻極為深遠,該書初版於1764年,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對刑罪原則進行系統闡述的著作。全書洋諡着偉大的人道主義氣息,對刑訊逼供和死刑進行了憤怒的譴責,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適應的近代量刑原則。本書問世後立即給作者帶來了巨大的聲譽,被譯為多種文字,它對地俄國、普魯士以及奧地利等國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響。該書被譽為刑法領域裏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


經典語錄

人們可以憑藉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這當然不是造就君權和法律的那種權利。君權和法律,它們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總和,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合體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誰願意把對自己的生死予奪大權奉予別人*使呢?每個人對自己做出最小犧牲時,怎麼會把冠於一切財富之首的生命也搭進去呢?如果説這已成為事實的話,它同人無權自殺的原則怎麼協調呢?要是他可以把這種權利交給他人或者交給整個社會,他豈不本來就應該有這種權利嗎?

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而是刑罰的必定*。

對法律的畏懼是健康的,然而人對人的畏懼則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受奴役的人比自由人更加縱慾、放蕩和殘忍。自由人所考慮的是科學和國家的利益,他們注視着大目標,並孜孜以求。而那些滿足於眼前時光的奴隸,則企圖在放蕩的喧鬧中忘卻自身所面臨的滅亡。

刑罰不但應該從強度上與犯罪相對稱,也應從實施刑罰的方式上與犯罪相對稱。

只要法律還沒有采取在一個國家現有條件下儘量完善的措施去防範某一犯罪,那麼,對該犯罪行為的刑罰,就不能説是完全正義的(即必要的)

當某種犯罪在人們看來不可能對自己造成損害時,它的影響就不足以激發起對作案者的公共義憤。

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而是刑罰的延續*

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而是刑罰的延續*。......處死罪犯的場面儘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喪失自由的鑑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這種行之有效的約束經常提醒我們:如果我犯了這樣的罪惡,也將陷入這漫長的苦惱之中。因而,同人們總感到撲朔迷離的死亡觀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人們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們留給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事先的懲罰就是懲罰人的意志而不是他的行為,就是在對意向——這個*於人類法律王國的、人身上最自由的東西發號施令。

歷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從未使決心侵犯社會的人們回心轉意

只要刑罰的惡果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種大於好處的惡果中應該包含的,一是刑罰的堅定*,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喪失。除此以外一切都是多餘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罪犯所面臨的惡果越大,也就越敢於規避刑罰。為了擺脱對一次罪行的刑罰,人們會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罰最殘酷的國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國家和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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