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用益物权造句子,“用益物权”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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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地役权和特许物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论文首先从水权基本理论入手,阐述水权的基本概念与分类,将水权界定为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造句

农地使用权是一项*的用益物权

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

通过对土地物权体系、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分析,可以充分体现出这种本质联系。

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颇具经济价值。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其在东西方的演进轨迹表明,它已趋向湮灭;

地役权是传统用益物权之一。

但鉴于其又有别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且又具有较强的公权**,所以又被称之为“准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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