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释明造句子,“释明”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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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准备程序中释明权的行使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和对*据资料的释明

但法官应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的释明或指示。

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仍放弃对不利主张进行争执应承担拟制自认的不利后果,并不许追复;

释明权制度对修正辩论主义的形骸化、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进而实现公平地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章为释明权之比较研究。

*文件凡经当事人释明与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系统化,使我国的释明权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这本书构思非常好,说明清晰,解释明了。

因此,建构法官的释明权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释明权即为法官的一项权利也为法官的一项义务,其包含两种权能,即发问权和提示权。

第三章不但对我国释明权的现状进行了阐述,而且对我国如何建构释明权制度提出了构想。

*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释明造句

第二章:释明权制度比较研究。

在倾向职权主义模式的行政诉讼领域,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官释明权已经存在,法律规范也在其解释功能的缝隙中透露着释明权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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