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险利益造句子,“保险利益”造句
保险诈骗罪的直接客体是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具体而言,是保险合同关系或保险利益。
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贯彻了彻底的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利益在保险的法理和实务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保险利益的本质特征是能以金钱计算的经济利益,且保险利益原则只能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如何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加以具体认定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人身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运输,最终在英国制定了《人寿保险法》中得以确立。
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见解,阐述了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本文探讨的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既无法定*,更无法定量。
对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当分别加以规定,因为其利益担当人和存在时间是不同的。
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
本文将以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移转问题为主线,从保险利益概念、归属、效力、种类等方面以及实务*作中会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阐述。
在第三章中,对*海运货物保险利益进行了定义。
第三部分是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规则及其相关问题在保险法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对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界定。
大陆法系不承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适用,而采用所谓的同意主义。
个人保险客户必须拥有保险利益。
工程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在保险利益方面与普通财产保险相似,但有其特殊*。
但是既然抵押权人是有保险利益的,他作为投保人的同时也是被保险人。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均须要求保险利益存在。
此后,在英国1774年的《人身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规定开始应用于人身保险领域。
可保利益是保险法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但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界长期将它混同于保险利益。
在FOB和CFR贸易条件下,均由买方购买保险,而越过装货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故这一阶段买方无保险利益;
第二部分主要对人身保险利益做了定*分析。
人身保险利益理论是一种有害的形式主义理论,制约了人寿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