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調解制度造句子,“調解制度”造句

來源:國語幫 3W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是不存在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

法院調解制度的正當*基礎是當事人本位而非當事人主義。

新加坡的法庭採取主動,使調解制度化,以*人“以和為貴”的傳統化解糾紛。

文章着眼於對這個變化原因的分析,論*在非訟糾紛解決機制日漸多元化的當代,法院調解制度的發展趨勢和改革時機已經來臨。

目前的行政調解制度存在層次不齊、隨機設置、內容簡單、對象含混、原則、方法、標準及條件不清晰等缺陷,應當加以改進。

調解制度造句

調解制度是一種非訟糾紛解決方式,具有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

要真正發揮調解制度定紛止爭、息訴止紛的功能,就要樹立正確的民事調解意識,建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備體系,同時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應慎用再審程序。

學界對於我國是否應當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也莫衷一是。

目前,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要求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接着文章對法院調解制度中應當貫徹的原則進行了分析,認為應當進一步強化自願原則,取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合法原則,增加向公眾不公開原則和公共利益原則。

*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特*的化解矛盾糾紛的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美國行政法法官調解制度作為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典範,有諸多地方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鑑。

第三部分針對我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狀況,提出了完善我國農村*調解制度的必要*和一些具體設想。

行政訴訟是否引入調解制度是在理論界引起了較多的學術探討。

在現行法範圍內,刑事和解的近期方案的設計可以以刑事自訴與交通肇事案件的調解制度為背景。

這種異化了的方式是調解制度在現實中最為生動的寫照。

基於本文研究,首先,*調解制度規範化、法制化是今後發展的方向。

為了更好發揮*調解在農村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必須從各個方面對調解制度予以健全。

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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