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審查權造句子,“審查權”造句
來源:國語幫 1.8W
憲法從真實常態的政法實踐上講,既然不是活的憲法,就不可能是從業者當事人通過*、調節、訴訟等化解糾紛的政法程序,尋求建構的規則和信條之母。法律上的表述則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必須否認法院對任何部門制定的法律的解釋權。”誰立法誰解釋”,司法解釋觸及解釋者的憲法地位,目前只有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的權力,這是理論上不能再貶損的解釋權。但是沒有違憲審查權不代表法院不能審查行政、立法的行為,只是法院不能宣佈、執行審查的結果。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難免發現法律的衝突,這時只能提請最高法院解釋、裁決。
任學部諮議官湯壽潛主張放低教科書審查權限,由各省縣視學等組成圖書審查會,審查全省教科用圖書。
司法權、行政複議權、權力機關監督權以及違憲審查權等具有不同的*質、各自的功能;
主要缺陷是沒有違憲訴訟制度,沒有對立法的正式違憲審查程序,審查權分散,以及“內部溝通”式的事前審查。
即使缺乏具體的法令審查程序,也會賦予一個對任何不利的、終局的機構行為的總體審查權利。
1907年任學部諮議官湯壽潛主張放低教科書審查權限,由各省縣視學等組成圖書審查會,審查全省教科用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