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抗辯權造句子,“抗辯權”造句
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相對立的地位,隨着請求權的產生而同時產生。
在特定的情形下,律師可以行使抗辯權,全部或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這種判斷的結果,本文認為應是相對人永久抗辯權的產生,而不是權利自體的消滅。
第一部分由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歷史源流、體系調和、理論構造、行使要件與效力四個分論體構成。
默示預期違約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而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一般只規定不安抗辯權制度而未確定默示預期違約制度。
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專有抗辯權。
債務人可以其反抗讓與人的所有抗辯權,抗衡受讓人。
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是義務人抗辯權的產生。
在“形成權”被提出來之前,學者習慣於將法律上所承認的賦予各個權利主體的權利,劃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和抗辯權。
文章就贈與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及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的抗辯權等問題,結合我國《合同法》立法實踐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
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人仍有權抗辯。
基於保*責任的補充*,一般保*人可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設立,對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了積極作用。
第二個問題是,根據新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制度和債務抵消制度的規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運費是否可以扣減或者抵消,以及英國法下和*法下兩種運費扣除制度的比較。
解除權與抗辯權雖不同,但二者相互配合卻是守約方權利實現的途徑。
州律師説,他們的法律系統保*被告在沒有患精神病時須對犯罪行為負責,而且聲稱最高法院不該用這個案件破天荒地來支持精神錯亂抗辯權。
“通説”將消滅時效的效力分為實體權利消滅、訴權消滅和抗辯權發生三主義。
抗辯和抗辯權之間、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有學者認為,除此之外,還同時設立了後履行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這是對傳統理論的挑戰。
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着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