閲讀下面的文字,完成後面題目。最能反映*傳統法律精神的,自然屬於歷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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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

閲讀下面的文字,完成後面題目。最能反映*傳統法律精神的,自然屬於歷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

閲讀下面的文字,完成後面題目。

最能反映*傳統法律精神的,自然屬於歷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這些法典前後具有很強的繼承*,法典中的規則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塊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條款組成,一塊由旨在保障國家的秩序、安全與正常的行政管理條款組成。前者大體關乎孝道、婚姻、立嗣與兩*關係等,而後者則關乎*事、獄訟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關謀反大逆、殺人、盜竊、侵害的條款兼涉兩塊內容。但即便主要作為“刑法典”的歷代法典,其“形”也不完全“一刑獨大”,唐律十二篇中,真正關係到現代意義上的“刑”的實體法,乃賊盜、鬥訟、詐偽、雜律四篇,而捕亡、斷獄兩篇類似於現代的程序法。從結構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圖並不在純粹意義上的“刑”。《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分七篇,分別為:名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這是按照《周禮》所設置的治理模式來排序,與儒家所設想的道德理想一致,萬物統一於“道”中,人間的秩序得以與道的規律相對應,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這樣的理念來定。

   廣義的法律是用來推行教化的,其要達到的價值目標乃在於“正人心”“厚風俗”,誠如《史記·管晏列傳》中司馬遷借管子之言所稱的那樣:“治教化則人心正,人心正則天下無賊”。而《唐律疏議》的序言中則把教刑的關係説得更為明白:“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故而唐代立法者將法律視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們恪遵德禮,以臻“至善”之化境。雖然儒家大體上強調人有“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四端,故有“仁”“義”“禮”“智”的道德自覺,然而現實生活中總有悖理違禮之事,此時純靠自覺難以匡正人心、厚風俗,故而必須藉助法律的威懾之力。所以古代從來不將法律視為政教之末,而以“用”名之,“刑為盛世所不能廢”(《四庫全書提要》)即指此意。 

為了貫徹這一意圖,傳統法律設置了各種各樣的規則,勸善懲惡。懲惡自不必問,但凡刑律所加,針對的對象必為於倫常綱教有違之人。不僅如此,傳統法律往往還變現在看來純粹是道德的義務為法律義務。譬如《唐律疏議》的“賊盜”一篇中就有這樣的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勢不得助者,勿論”。立法者考慮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責任就越大,因此更應該有道德踐履的勇氣。唐律對見義不為的行為設置刑事責任,正在於提倡一種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罰為政教之用傳統法律中,很多條款似乎在現實生活中進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設定之初,就沒有打算被執行。比如歷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條,但是似乎從未被實踐過。另外,諸如親屬之間的許多行為,雖被規定為犯罪,但是實踐中遵循“民不告官不舉”的做法,實際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設置此類規則之真正意圖,乃在於提出一種治國理想,希望民眾向此努力,更多地帶有一種“宣教”**。

(摘編自宋玲《“正人心”與 “厚風俗” ——*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

5.下列關於“*傳統法律精神”的表述,正確的一項是(    )

A.《唐律疏議》、《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律法的順序,都是按照《周禮》中的治理模式來排序的,與儒家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B.管仲認為:“治教化則人心正,人心正則天下無賊。”這説明他將法律視為政教之用,認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們恪遵德禮。

C.傳統法律設置了各種各樣的規則,勸善懲惡。對那些不能嚴格自律、做出悖理違禮之事的人,必須藉助法律的威懾力。

D.傳統法律常常把今天看來屬於道德的義務規定為法律義務,比如唐律中規定,發現有人犯罪就要處以杖刑。

6.下列理解,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

A.古代法典中關於孝道、婚姻、立嗣與兩*關係等方面的條款,其主要目的在於推行道德教化,兼有保障國家秩序、安全等作用。

B.*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不追求“一刑獨大”,制定法律並不在純粹意義上的“刑”,“刑”的主要目的是讓人有敬畏意識。

C.唐律十二篇中,賊盜、鬥訟、詐偽、雜律四篇類似於現代意義上的“刑”的實體法,而捕亡、斷獄兩篇類似於現代的程序法。

D.歷代法典中都有“同姓不婚”的條款,但因為在實踐中都遵循“民不告官不舉”的原則,所以違反這一條款的人也不會受到處罰。

7.根據原文內容,下列理解和推斷不正確的一項是(     ) 

A.古代立法者認為,人的能力越大,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就越大,如果違犯了法律,所受到的處罰自然也要加重。

B.《四庫全書提要》認為:“刑為盛世所不能廢。”因為刑罰為政教之本,其“正人心”“厚風俗”的功用不可小覷。

C.唐律規定對見危不作為者施以杖刑,根本原因是,在傳統*個體要接受社會這個特定團體賦予每個個體的義務要求。

D.傳統法律中的很多條款在現實生活中進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並不大,據此可以推知,這些條款在設定之初就沒有打算被執行。

【回答】

5.C

6.C

7.A

【解析】

試題分析:

5.A 項中不包括《唐律疏議》;B應是“唐代立法者將法律視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們恪遵德禮”,而不是管仲。D應是有能力制止卻不予制止的要處以杖刑。

考點:歸納內容要點,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層級為分析綜合C。

6.A“兼有保障國家秩序、安全等作用”錯;B原文説“但即便主要作為“刑法典”的歷代法典,其‘形’也不完全‘一刑獨大’”, “‘刑’的主要目的是讓人有敬畏意識”表述不準確;D“違反這一條款的人也不會受到處罰”錯。

考點:篩選並整合文中的信息。能力層級為分析綜合C。

7.本題考查歸納內容要點,概括中心意思及對文意的推斷能力。A 項“所受到的處罰自然也要加重”文中無據。

考點:歸納內容要點,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層級為分析綜合C。

知識點:科普類文本閲讀 社科類文本閲讀

題型: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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